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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一人有限公司来说,除让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外,其股东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还加强了对一人股东的要求与限制,一旦一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自己的财产,就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本收到保护的股东有限责任被打破。
二、一人公司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有不少的问题和注意点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分清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如果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咨询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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